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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 07月20日 发布关注
  • 近年来,阜城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融入法院“三源共治”大格局。近日,阜城法院司法技术室充分发挥司法技术专业优势,联合审判业务部门成功化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从事粮食机械销售业务,2023年9月欲将一台双计量定量包装秤销售至哈尔滨,经物流中介尹某介绍,该货物交由大货车司机潘某负责运输至目的地。运输途中,因潘某驾驶不慎导致货物损坏,原告王某曾找尹某与潘某讨要说法,但三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2024年3月,王某遂将尹某和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四万余元。

    阜城法院司法技术室干警在了解案情后,在鉴定申请提起之前,紧紧抓住调解有利时机,迅速加入调解工作,同承办法官李莎一起对原被告王某与尹某采取当面调解方式,被告潘某因常年在外跑运输,则积极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沟通。在原被告诉辩过程中,技术室干警发现原被告所争议的双计量定量包装秤属于阜城县崔庙镇一带特有的定制设备,每台设备都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的,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定价,一台设备的售价差距最多有一万元。另外,原被告对于设备的损坏程度也不能达成一致,原告称设备已经全部损坏,只能按废品处理。被告则称设备只是外观损坏,修修还能用。经过分析研判,技术室工作人员认为,评估需考虑到该实际情况,涉及对设备的检测和对损坏部分价值两方面的鉴定,鉴定不但耗时长,且费用较高,会给原被告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该院技术室随即邀请衡水市相关方面的专家和主办法官、原被告一起前往设备存放地,在对设备进行全面了解的情况下,专家给出专业意见,共同商议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原告答应考虑一下,并撤诉。

    2024年7月,司法技术室再次收到崔庙法庭徐海生法官移交的王某的鉴定申请,了解到原被告还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案件再次诉至法院。由于前期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已对案件尽数了解,在案件受理后随即将原被告叫到法院。再次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的释明和调解,在技术室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官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在本案的调解走访中,阜城法院司法技术室干警发现,该县粮食设备生产企业因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式行业标准,在纠纷发生后,难以找到鉴定依据,造成案件化解难度增大。下一步,阜城法院将联合县市场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各骨干企业探索成立行业协会等权威组织,对形成的纠纷给出建设性的意见,从而丰富企业矛盾纠纷的“源治理”新途径。

    来源:衡水阜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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